婚后,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 法律服务 | 2021-09-17 11:45:00 |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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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大民法典宣传力度,推动“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走深走实,重庆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决定开展“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公益普法宣传活动。近期,我们将通过200个问答,看看《民法典》如何守护生活。

      夫妻之间相互借款是否有效,在离婚的时候可以要求对方返还?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二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丈夫背着妻子给婚外情对象出资买房,妻子能要回吗?

      ■婚后,丈夫若用夫妻共同财产给婚外情对象买房,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擅自处分,丈夫无权这样擅自处分,而赠与婚外情对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因此赠与是无效的,妻子有权向丈夫的婚外情对象追回购房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离婚时,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离婚时,“全职太太”有权请求补偿吗?

      ■全职太太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给予补偿。具体金额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后,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夫妻共同签名确认的债务是共同债务,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但是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未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另一方事后也没有认可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就是个人债务。一方以个人名义因违法行为所负的债务,如赌债,更是个人债务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离婚时约定夫妻共同债务由一方清偿,债主还能要求另一方偿还吗?

      ■夫妻离婚时关于共同债务的协议或判决,相对债权人而言是一种内部约定,对债权人不具有约束力,债权人仍可要求任何一方承担清偿责任。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代为清偿后,可依据离婚协议或生效法律文书向对方追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责任编辑:田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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