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讯 签订过免除赡养义务的协议,子女还需承担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吗?近日,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认定当事人签订的免除赡养义务的协议无效,判决被告张某年仍需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现年85周岁的原告张某英,育有四子二女,被告张某年为长子。1995年4月,张某年等四兄弟签订家务事项协议,约定张某英由张某来、张某好、张某爱赡养,张某年不承担包含饮食、生病治疗等赡养义务。张某英现随小女儿张某芳生活,此前一直与小儿子张某爱生活。2021年1月,张某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长子张某年承担自1985年11月起至起诉之日的赡养费246000元,以及此后每月的赡养费。根据案情需要,法院依法追加张某英的其他五名子女张某来、张某好等为被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请求支付赡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原告张某英请求被告张某年履行自1985年11月至起诉前的赡养费,受法律保护。张某年与其他三兄弟签订的家务事项协议中约定,张某年不承担对其母亲的赡养义务,因违反法律对子女赡养义务的强制性规定,且免除不赡养父母的约定明显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张某英系85岁老人,缺乏劳动能力,无其他经济收入,其子女均已成年,均应承担赡养义务,张某英有权要求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经查明,1985年11月至起诉时,张某年以提供饮食、金钱、缴纳医疗保险费等方式履行赡养义务,故对张某英诉请张某年承担自1985年11月起的赡养费246000元的主张,不予支持。对自起诉之后,张某英要求张某年每月支付赡养费的主张,酌情确定为每月支付300元。
(鲁海军 费苏皖 刘巧儿)
■法官提醒■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亦是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原告张某英为85岁老人,六个子女均应履行赡养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免除或拒绝履行义务。法院判决时,从张某英的实际生活需要出发,走访了解张某年赡养义务履行情况,综合考虑当地人均消费性支出、六子女的家庭情况和负担能力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张某年的赡养费。
责任编辑:田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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