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互联网法庭审理了一起因为1分钱退款引发的官司。
李某通过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某商贸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了一个扫把簸箕套装,包邮价为14.2元。由于李某为新用户,在享受平台红包抵扣、银行卡支付有礼、商家直减等优惠活动后,李某实际只支付了0.01元,双方约定的收货地址为上海市。下单后,李某迟迟没有收到货品,通过查询物流信息发现商家将货品寄送到了河南省。李某多次联系客服,均无人回复,李某又申请电子商务平台的客服介入,要求补发物品。但商家不仅没有补发,还直接取消了订单。电子商务平台随后将0.01元退回李某支付账户。李某发现,此前领取的平台红包等相关优惠均因过期无法再次使用。李某认为该商贸部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起诉请求商家退回货款14.2元并赔偿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证据仅能证明商家未按照李某提供的地址发货,无法证明商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发布虚假信息导致李某陷入错误认识而做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行为。也就是说,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商家确有欺诈的主观故意。但由于商家未按照约定履行发货义务已构成违约,基于平台红包、银行卡支付有礼等优惠减免的12.19元,应当认定为商家擅自解除合同后给李某造成的损失,而商家商品直减的2元以及已经退回原告账户的0.01元则不属于李某的损失。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商贸部赔偿李某损失12.19元。(记者 姜郑勇 通讯员 杨宇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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