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23日通报,22日凌晨5时02分,该局指挥中心接电话报警:槐中路附近姚暹渠有人投河。接报后,公安、消防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搜救。
经现场勘查、调查走访、询问证人、调取监控,情况如下:当日凌晨1时许,解某(女,33岁,盐湖区人)、黄某1(男,30岁,临猗县人)、黄某2(男,29岁,临猗县人)和原某某等人在中银大道一家饭店就餐饮酒,凌晨4时43分散场,解某、黄某1在醉酒状态下行至姚暹渠旁,纠缠中解某坠入渠内,随行的黄某2和黄某1先后跳入渠内,原某某当场报警。经多部门联动组织施救,解某、黄某1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黄某2于当日11时许搜救确认溺水死亡。
23日,当地多位居民均向记者证实,姚暹渠以前是臭水渠,近年经过综合治理,变成了景观渠,渠边设置了人行道、绿化带。之前修渠时见过底,渠深有二三米,为了市民安全,渠道两边都设置了有一米多高的护栏。
“所以应该不会是意外落水,警方通报说他们都喝了酒,三个年轻的生命就这样消失了,真是太可惜了。”一家牛杂汤店的老板惋惜道,酒后容易出事。
记者报道此事后,引发万千网友的关注和评论。许多网友惋惜喝酒惹祸三个年轻生命逝去。
有网友称:“4个人吃饭喝酒死了3个,一起吃饭的原某估计要倒霉了!”“原某某摊上大事了吧?三家一起告他赔钱。”
也有网友评论:“成年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只要同桌没灌酒,出了意外应该自己负责。死了伤了,动不动几百万赔偿,同行的人怎么活?多可怕!多可惜!多可悲!”
法律专家:同饮者尽到了义务无需担责
上述事件中,真如网友所称,原某某“摊上大事了”?他到底需不需要承担责任呢?
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陈亮律师认为,本事件中,因为死亡的3人是纠缠坠渠和主动跳渠,已经超过了同饮人的能力范围,无论是纠缠坠渠的解某,还是跳渠的黄某1、黄某2,都并非原某因素导致,不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另外,原某在事发后当场报警,尽到了合理义务,故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渠边有护栏,如果是轻生和救人导致的溺亡,他人劝阻未果,自然不必担责。”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罚专家张德淼教授认为,就饮酒而言,目前一般不会认定同饮者有法律责任,因为饮酒者需要对本人行为负责,同饮者在没有强迫的的情况下一般不负法律责任,除非同饮者采取了强行灌酒的办法。本事件中,原某某在事发现场及时报警,履行了必要义务,不需要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田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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