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明,陈某(女)与吴某(男)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19年1月,陈某与吴某协议离婚,考虑到孩子日后的教育发展,吴某决定将自己婚前购买的房屋交由陈某和孩子居住。2020年,因双方多次发生矛盾,陈某暂定在外居住。同年10月,吴某及父母搬入了案涉房屋并更换门锁。
陈某认为,男方与其父母的行为给自己及孩子造成租金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男方给付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期间的租金共计6.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陈某与吴某签订的协议书,陈某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而吴某已于2020年10月开始在涉案房屋居住,明显侵害了陈某的权利,考虑到陈某、吴某缺乏共同居住的条件,本着照顾女方和孩子的原则,对陈某主张的租房费用,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根据涉案房屋所在地段市场租金情况,酌情认定每月租金为3000元,租金给付期间为2020年10月起暂计算至2021年9月,判令吴某给付陈某租金3万余元。
吴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庭后表示,法院对此案的判决主要是依据男女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该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应当遵守,如未如约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失则应承担赔偿责任。若当事人需要设立居住权,应在达成合意后及时前往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确保自身的权利得以实现。
责任编辑:田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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