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薛某委托某家居用品公司设计、生产、安装全屋定制家具,并支付定金1万元,家居用品公司向薛某出具了收款收据。2019年1月,双方正式签订《订单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同年3月。
合同签订后,家居用品公司突然要求增加总价款,不再给予此前约定的2000元优惠。薛某不同意,并要求退还定金,该公司未作回复。如今时隔两年,家居用品公司既未交付家具也未退还定金,薛某遂向鼓楼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家居用品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鼓楼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家居用品公司在《订单合同》生效后既不依约对合同价款进行优惠,亦不依约制作并安装家具,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向薛某双倍返还定金两万元。
法官庭后表示,民法典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定金罚则不仅起到了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也在合同履行不能时保障了违约的赔偿责任。我国法律对定金罚则有明确规定,合同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即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且应当实际交付,定金的计算以实际交付的数额为准。
此外,法官提醒,生活中许多人出于信任、便利等因素以口头形式来约定定金,却时常因为对定金性质的理解和认定产生分歧而导致争议。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矛盾纠纷,在约定定金时应当采用有形的、能够固定的形式,且必须明确定金的性质,并由双方作出认可的意思表示。
责任编辑:田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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